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是否要徵求抵押權人的同意?
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是否要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抵押權是不轉移財產佔有的物權。
(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經抵押權人同意,而不是僅僅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同時,要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除非受讓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權人償還了債務消滅了抵押權。轉讓抵押財產,必須消除該財產上的抵押權。一般説來,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所得的價款不可能完全與其擔保的債權數額一致,當抵押財產價款超過債權數額時,超過的部分,應當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九十一條【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用航空法》第16、17條
第十六條 設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抵押權設定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轉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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