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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抵押房屋不抵押土地嗎

可以只抵押房屋不抵押土地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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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房屋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賃。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又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從上述規定來看,《擔保法》並未禁止抵押物出租,根據法不禁止即為權利的民事不成文規則,抵押人能出租抵押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