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如何過户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賃。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又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從上述規定來看,《擔保法》並未禁止抵押物出租,根據法不禁止即為權利的民事不成文規則,抵押人能出租抵押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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