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員工有哪些補償
當公司發生解散的時候,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作爲員工是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上的補償的,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根據我國的法律,如果公司要發生解散的時候,作爲用人單位是要提前一個月的時間,去通知員工的,然後雙方按照程序去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采取提前通知員工的處理方式,那麼作爲用人單位就要對員工做出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同時,如果是用人單位一方,自己這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時候,也是需要向員工提供經濟上面的補償的。公司因爲被有關部門吊銷了營業資格,發生公司解散的情況時,這個時候用人單位與員工確立的勞動關係發生解除。補償的金額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從業時間來確定,從2008年開始,每年的補償金額爲一個月的工資,這個工資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前一年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如果工作時間還沒有達到半年,就按照補償半個月的工資來計算。如果公司發生解散,是屬於公司的原因,並不是因爲吊銷營業資格,這種情況下公司發生瞭解散,應該對員工的經濟補償計算標準,要從員工進入到本單位工作的時候開始計算,還是每一年的時間就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就按照半個月的標準來補償。
如果當公司發生解散的時候,作爲用人單位,已經無法爲員工提供經濟上的補償了,也就是公司無力支付相關的賠償了,這種情況下,作爲接受賠償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自己墊付所欠的薪資報酬。主要有以下這兩種情況:公司發生借傘或者破產的時候,已經開始進入到了財產清算的程序,所欠的薪資已經被負責清算的組織以及公司所確認,或者經過有關部門也就是勞動保障的相關部門所調查,確認屬於事實情況的時候,作爲接受賠償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自己墊付所欠的薪資報酬;第二種情況,公司是因爲負責經營得負責人隱匿,而發生的停業,這個時候由勞動保障的相關部門經過調查之後,確認屬於事實情況,作爲接受賠償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自己墊付所欠的薪資報酬。
以上就是當公司發生解散的時候,作爲公司的員工可以得到的補償,在我國法律裏面的相關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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