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被辭職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被辭職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 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辭職
遞交書面的辭職通知書(注意保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通過郵寄、錄像等方式)。遞交30日後(試用期3日後),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辭職後五險怎麼處理
1、養老保險有個人賬戶,身份證號就是帳號,辭職後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是停止交費,形成繳費年限中斷,個人賬戶積累停止,但只要時間不長對今後影響不大;
(2)由個人全額繳納,即不中斷繳費把過去連同企業繳納的部分一併自己繳納,但這樣個人負擔較重不太合算;
(3)如果到外地謀職可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到新的就業地區。不管哪種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按原帳號繼續繳費即可,不用補交,但就是不能退。
2、醫療保險,也有個人賬戶,辭職後處理方法基本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裏的錢可以在當地繼續使用,但目前暫不能轉移,國家已經出臺了有關轉移辦法,等各地方政府出臺了實施細則就可以實施。
3、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都沒有個人賬戶,辭職後保險自動解除,但失業保險只要繳費滿一年,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失業,就可以領取失業金。
4、住房公積金,有個人賬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費用,全部形成個人賬戶總額,就如同銀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權屬個人,辭職後只不過停止了存錢,但賬戶的錢還是的,只要符合公積金提取規定,隨時可以提取,以後也可以續交,永遠不會作廢。
辭職有時候並不是員工自願的,而是因爲公司的一些原因被迫要離開,這樣的情況可能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爲勞動者的話,在遇到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辭職、辭職後五險怎麼處理的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處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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