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僱。
第二種: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爲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後,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種: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三期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裏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有關辭退的具體賠償情況,在勞動法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但需要明確的是,如果是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造成了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違法犯罪的行爲,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合法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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