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合同法中辭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辭職的問題,即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重慶作爲西部一個大城市也出臺了相關規定。那麼,在這勞動合同法中辭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我們能否得到經濟補償呢?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將爲大家介紹重慶市勞動合同法中辭職的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一下。
一、辭職的概念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爲。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爲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重慶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他情形,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員工自動辭職,即自動離職,是指在用人單位沒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不告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僅沒有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辭職不一定會獲得經濟補償金。當由於用人單位的過錯或者違法造成的員工辭職,我們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但是當勞動者自動辭職,即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沒有經濟補償。以上就是本站網的小編對重慶市勞動合同法中辭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問題進行的解答,若大家仍有疑問,可以諮詢一下本站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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