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都是可以的,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理論上,簽訂1天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所以,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協商即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期限是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爲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關勞動合同期限的認定方法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工人崗位實際,對有關工作崗位的工作時間進行限定,勞動者在適用的工作年限的情況下可以再次確定工作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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