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般都有試用期限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是什麼?
爲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避免因用人單位惡意延長試用期而侵害其合法權益,也爲了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能力有比較準確的瞭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過後,用人單位不得延長或增加試用期限,延長試用期的行爲是違法、無效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於合同目的性很明確,對勞動者的要求也比較高,在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能力已經有了比較準確的瞭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過短,試用期的作用也很難實現,所以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覈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在正式工作之前往往都會有試用期的,試用期是爲了考驗員工有沒有幹這個工作的能力。對於勞動合同的規定當中也是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的,在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的規定是按照我們國家的勞動法來規定的。
勞動合同一般都有試用期限,按我國《勞動法》規定時間是是應該有很多的情況的,對於不同時間的勞動合同是有着不同的試用期期限規定的。所以說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規定是非常的合理的,做到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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