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規定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規定是多久
《民法典》規定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首次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對勞動者進行考察,確定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的條件。
二、民法典中試用期解除合同要支付哪些賠償
民法典對試用期解除合同要支付哪些賠償沒有規定,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賠償。如果是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應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通常情況下是1-3個月,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時限,可以申請法律維權,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招聘時應該提前問好試用期限,避免自身的勞動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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