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處於弱勢羣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與應聘者的合同,否則需要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就關於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等各項解除合同的事項達成合意後簽署合同。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下列關於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面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4、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5、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7、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爲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雙方需要就各強制解除或自動解除合同,以及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事項達成協議後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所載明的自動解除的事項出現時時即發生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相當於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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