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賠款是多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賠款是多少?
員工提出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的,有經濟補償金;按第37條規定解除的沒有經濟補金;但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至解除的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很多用人單位考慮到職工對企業的貢或職工確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難時,人性化處理問題,都採用第36條規定與職工協商一至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實發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從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的時間的工作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
可見,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時,用人單位是不能以任何理由辭退勞動者的,如果違反了勞動法就要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額賠償。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進行申請,但要將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證據、證明保留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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