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的勞動合同還是以固定勞動合同爲主,那麼,簽訂固定勞動合同就存在合同到期的問題,那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是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於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上海市有關部門的執行口徑是:“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本案中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所以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如超過1個月,就另當別論了。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由於解除勞動關係時大爲工作的年限超過了1年,所以經濟補償也要增加半個月。
二、勞動合同不續簽賠償金的支付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爲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是需要承擔經濟賠償金的,當然,賠償的金額是不能隨意要求的,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計算賠償金也要計算正確,拿到自己合法所得。如還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臺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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