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第十四條規定:“,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種:
1、員工有犯罪行爲,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後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二、司法解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裏,如果員工出現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的道理,員工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計算。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達到規定的年限後就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的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被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勞動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定時,可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並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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