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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上體現爲什麼

一、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上體現爲什麼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上體現爲什麼

所謂臨時性派遣是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目的,具體時間取決於工作量的多少。

勞務派遣與合同工存在以下區別:

1、招聘使用的對象不同。合同工的對象是行政管理型、專業技術型人才,即企業管理、技術骨幹力量的人羣或專業畢業的大學生羣體。而勞務派遣工的對象是普通崗位,具有簡單熟練的一般勞動技術人羣,相對文化程度要求不嚴。

2、錄用程序不同。合同工錄用相對程序嚴格,經企業人事決定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建立長期個人檔案。勞務派遣工的錄用程序相對簡單,有使用勞務工的基層單位根據工作量的需要自行安排,也不建立長期檔案。派遣員工的主要渠道:農民工。

3、合同時間長短不同。合同工,合同約定期限時間長,相對穩定。勞務工,合同約定時間短,一般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兩年的勞動合同,具有臨時不固定性。簽約到期限後,如確實需要續簽合同的,再另行簽約,每一階段期限是二年時間,形成與勞務用工制度的臨時性有直接的關係。

4、福利待遇不同。兩者同工不同酬,合同工的工資待遇高於勞務工。國家要求各用工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各種基金,企業對合同工五險一金的,一般的企業對於勞務派遣工都只繳納社保而已,公積金的話,一般是不幫助繳納的,除非當事人是在一些單位做派遣員工的。

二、勞務派遣合同辭職多少違約金

勞務派遣合同辭職不需要賠違約金。如果不涉及到用工期間的有約定的專項培訓及競業限制條款,就不存在違約金。當事人只需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離職申請,屆時就可以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辭職不需要賠違約金,除非有相關的培訓費或者競業限制條款的話,纔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在員工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當中,不可以有條款規定勞動者需要承擔違約金。如果有該條款的話,可以向勞動仲裁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