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日結臨時工的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一、單位日結臨時工的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日前我國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勞動合同法與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等,臨時工是一種比較靈活的用工方式,爲用工方與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便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單位的臨時工有年假嗎?
臨時工可以計算工齡並享受年假。實際上,在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上,是沒有“臨時工”概念的,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就都是正式員工,均應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因此,不管臨時工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均可依法計算工齡並享受年假。
臨時工已經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可以享受5天年假。臨時工已經滿10年不滿20年,可以享受10天年假。已經滿20年的,可以有15天年假。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是不能夠算進年假的假期。
在實際生活中,若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不讓臨時工放年假,不準將其工作時間計算爲工齡的,臨時工可以到勞動監管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求單位停止侵害,依法放年假和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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