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不滿30天給多少?
一、解除合同不滿30天通知代通知金給多少?
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六條(即第36條至41條),只有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纔有可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另外五條解除情形,均未規定必須支付“代通知金”。
這裏所說的“有可能需要支付”,並不等於必須支付。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了勞動者,通知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只有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時,才需要支付。
二、職工患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這是相對勞動者工傷或視同工傷而言的,也是依據此情形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
2、必須在醫療期滿後。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和休息,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並且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在我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4年12月1日頒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的長短,跟勞動者的工齡相關。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前,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事實上,大部分的勞動者在經過治療後,均能恢復原來的工作能力,然而,也有一部分勞動者經過大病後,雖然治療康復了,但勞動能力受到了嚴重影響,已經不能完成原來的工作任務,並且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若如此,用人單位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有在上述三個要件同時成就時,用人單位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否則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綜上所述,屬於預告解除的情況,公司不滿30天通知到工人,應該在辦離職手續的時候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的報酬。工人因病需要治療解除合同的,必須是失去勞動能力,不能勝任或者從事另行安排的崗位,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和工人的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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