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定金可以超過20%嗎?
一、民事合同定金可以超過20%嗎?
1、《民法典》規定,定金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法律規定,是爲了避免定金罰則過於嚴厲。在遇到當事人的定的定金數額高於合同價款20%時,不能當然否定超過20%部分的約束力,應注意帶有預付款性質的定金仍應當履行,但由於定金屬實踐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強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辯權的形式來保護自己。在適用定金罰則時,也仍只能以合同價款20%爲限進行計算。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若定金超過限額如何處置
1、《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屬於違法,只能按20%收取,同約定超過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須退還另一方。但是合同仍然有效。
2、《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如果現實操作中,約定20%的定金無法操作,可以約定訂金。“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爲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外,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且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合同履行的“訂金”作爲預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貨款。無論哪一方不履行,都必須將其如數返還給付訂金的一方,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但是同時約定定金和訂金是可以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簽訂民事合同的情形的時候,要注意合同的簽訂的內容條款的書寫以及合同的處理程序等,以避免出現不知道如何處理合同糾紛的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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