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公司不給代通知金是嗎?
企業與員工的勞務合同時間到了,公司非常不願意與員工續簽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呢,員工是否可以要求代通知金呢?合同期滿公司不給代通知金是嗎?這些問題如何解答呢?下面讓我們看一些資深律師的相關解答,供大家參考。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提前通知,無需支付代通知金,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詳述如下: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之一,除非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或存在法定順延的情形外,勞動合同關係到期結束。
故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可以預見的。提前通知適用於用人單位以非勞動者本人過錯爲由解僱的情形,這種情況設置提前通知期,目的在於此時解僱非勞動者所能預見,應給予其尋找新工作以必要的時間保障。
二、綜上,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並不屬於法律規定應當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換言之,單位可以不提前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從員工關係處理的角度,不建議單位不提前通知。因爲提前通知的好處在於可以給員工適當的時間尋找新的工作、妥善安排工作交接事宜,使員工感受到企業的關懷,對在職員工也是一種激勵。
三、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替。實際上代通知金並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並不是用人單位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第四十條規定三種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適用,即以下三種情況下才適用(除非地方性法規有另行規定):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種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要不支付“代通知金”。
比如帝都,規定用工期限到了,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並且辭退員工的的,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者支付一個月代通金。希望以上的內容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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