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員工試用期被辭退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三期員工試用期被辭退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三期員工試用期被辭退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因爲實際上本身這樣的一種試用期的存在,就是爲了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一次機會,讓用人單位看清楚自己所選拔的這個勞動者是否符合自己的崗位要求,所以在這個階段進行辭退的話自然是可以的。
1、與部門經理確認人是否真的不合適,鑑於工作態度認真,看公司是否有其他合適的崗位可以進行調崗,最後再考慮辭退。
2、請用人部門對該員工進行試用期轉正考覈,拿到實質的該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證據。
3、與員工做離職面談,聽聽如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自我評價,以及在工作上碰到的困難,肯定他在這段時期內工作上的努力。
4、告知員工試用期轉正考覈結果,提出他與崗位之間仍存在差距,認爲他並不符合企業的用工要求。
二、相關知識閱讀: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注意什麼
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特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並靈活運用。設置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爲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爲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在當代社會可能對於大多數的勞動者都知道,自己在進入到用人單位選拔之後,還是需要經歷一段的試用期,只有在這個試用期讓自己的用人單位滿意的話,才能夠正式的入職,而試用期的工資和正式的工資的話,都是有一定的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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