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嗎
在外務工人員的增多,承包人的責任也增多,那麼在出現意外事故的時候,若是承包人與公司簽訂協議,則說明有公司一齊承擔責任,在外務工人員的權益得到保障。若是出現了工傷等意外事故,責任需要承包人去負責,公司也具有相應的連帶責任,那麼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承包人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這條規定表明,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實行發包時,應選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必定有與承包工程相應的資質),因該承包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該承包人所招用的勞動者就與該承包人形成勞動關係,由該承包人對其招用的勞動者承擔責任。
如果發包人選擇的承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發包人在選擇承包人時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而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人作爲承包人,實質上該承包人承包後在發包人的工程作業只能視爲發包人的員工,該員工爲完成承包工作而招用的勞動者應爲發包人的員工,據此,爲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發包人與承包人所招用的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此基礎上,發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是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三條規定,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非法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其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認定工傷的除外。
勞動者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與《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直接主張由發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實際施工人連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應予支持。
總的來說,是由承包人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公司應該連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承包人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嗎?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認定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是主要責任還是承包人去負責,也就是承包人可以要求公司擔負起相應的責任從而務工人員的權益得到聲張,但是對於非法承包的承包人,公司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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