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承包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如何區分?
我國勞動法對企業與職工的關係可以分爲兩種,勞動關係和承包關係,現實中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建立的是哪一種關係,在一些大型的商場和物業中普遍存在着這一現象。從一個勞動者的角度來說,我們要知道自己與商場承包勞動關係是否存在,這是我們找誰追究責任的關鍵。
一 、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1]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商場承包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的區別
在承包關係中,承包方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需要按照企業承包合同的規定完成所承包的生產經營任務。發包方負責檢查監督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不直接參與承包方的日常工作。發包方主要義務是按合同規定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在其職責範圍內協調解決承包方在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由此引出了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的重要區分點—人身隸屬性。在本案中,勞動者舉證證明酒店制定的各項勞動視章制度適用於自身,且接受酒店的勞動管理,從事酒店安排的有報酬勞動,其提供的勞動是酒店業務的組成部分,這將視爲酒店對勞動者有管理權,雙方在地位上處於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對等狀態,這樣造成的法律後果是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而在承包關係中,承包人只受承包協議中權利義務影響,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擁有獨立的決策權和自主用工權。承包人負責提供工作成果,對於經營過程和招用員工,只要不違反承包協議的約定,發包人一概不問,雙方在地位上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
若想成立承包關係,承包人的主體資格也是必不可少的。承包人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並且取得企立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對於有資質要求的工作,比如汽車租賃公司、保潔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承包人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否則承包人的員工將可能與發包人產生勞動關係。《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闡明瞭承包人主體資格不符的律後果: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立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雖然不意味着成立勞動關係,但發包人與承包人亦不能建立承包關係。
作爲一名普通的勞動者,我們要學會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商場承包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現實中會因爲種種原因的存在導致勞動者的權益無法通過協商的途徑解決,這是可以採用訴訟的方式,雖然時間上較長,但是有法律的保障獲賠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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