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疫情期間工資待遇需要發放嗎?
國家規定疫情期間工資待遇需要發放嗎?
疫情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必須要發放的;工資屬於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用人單位要降低薪酬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纔可以調整。但這種主要是指基礎類的工資待遇,一些與公司經營情況有關的獎金或非約定類的待遇,可以減少或不支付。
1.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2.在疫情防控期間受政府採取的相關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也不得將勞務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3.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以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
4.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例如生產醫用防護服、口罩等的企業,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5.在疫情防控期間,爲減少人員聚集,允許復工的企業可以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6.對允許復工的企業,要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的基礎上,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擔心會感染新冠病毒不肯來上班的職工,企業工會要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以依法予以處理。
7.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8.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應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企業現金流嚴重不足,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要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以減輕企業資金週轉壓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疫情期間而不能正式工作的,國家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必須要發放該有的工資而作爲勞動者最基本的生活費用,但對於發放的標準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保障到勞動者的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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