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時間可以延遲嗎?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時間可以延遲,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用人單位未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春節假期休假的,加班費按1月25日至27日三個法定節假日勞動報酬的300%支付。其他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延期復工屬於停工期,而不是春節假期。對於依法停工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基於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員工遠程辦公,餐補、交通費是否正常發放?
目前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爲,由於員工系在家辦公,不會產生交通及在外就餐的費用,因此無需發放餐補和交通費。但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和廣東人社廳的相關規定,餐補和交通費補貼,都屬於員工的工資的一部分,原則上仍應向員工正常發放。因此,餐補和交通費補貼是否需要正常發放,需要根據公司發放餐補和交通費補貼的實際情況,爲每月固定發放還是根據發生情況報銷發放。
很多國有企業或者說國家行政機關受到疫情的影響都已經延遲了發工資的時間,更不用說是普通的私人企業了,延遲發工資的時間也是情有可原的。疫情期間事關勞動關係方面的很多問題,用人單位有什麼困難的都應該跟員工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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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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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怎麼約定競業限制
律師解析: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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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後能要求支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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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的書寫需要載明如下九點:1、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2、勞動者的基本信息;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簽名,寫明簽訂日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