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因疫情影響,企業如何調整工資?是否可以延遲發放績效獎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
(1)通過與員工逐一協商,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問題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類似書面文件,明確該期間工資獎金計發的方式、金額,由員工逐一簽名確認,公司留存備查。
(2)在企業工資支付週期屆滿後,就該週期支付情況,與員工簽署《結算書》、《確認書》等類似的書面文件,表明員工對工資的構成、項目、金額、扣款等所有事項均確認無誤。
(3)通過招開職工大會(採取線上等非接觸的形式開會),職工代表會或與工會平等協商討論後,出臺企業關於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工資獎金計發問題的文件,將文件向員工公示。公示後,作爲特殊的規章制度執行。但需確保該規章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即規章制度的內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實際上疫情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沒有什麼統一的規定的,因爲目前全國的企業並沒有全部復工,而且就算沒有疫情,很多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都舉步維艱,再加上疫情的衝擊,對很多中小企業來說可謂雪上加霜,這些企業恐怕只能給職工發放相應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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