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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哪些情形屬於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律師解析:下列情形屬於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1、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沒有正當理由不支付的;
2、勞動者沒有過錯,單位扣除其工資,且沒有法定的需要代扣的情形的等。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