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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屬於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剋扣係指用人單位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以下情況除外: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

哪些情形下屬於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