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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物權的順序

法律2.95W
動產擔保物權的順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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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權的優先順序

①佔有性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經過登記的佔有性動產擔保物權,按照登記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確定優先順序。其他佔有性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一般也按成立在先、權利優先的原則確定。

②非佔有性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非佔有性動產擔保物權一般都經登記而成立,故按登記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確定優先權。

③佔有性動產擔保物權和非佔有性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一般原則是成立在先,權利在先。

④動產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的優先順序。動產擔保物權優先於其他一切無擔保物權的權利。某些法定的權利,如工匠留置權、當地政府對動產的稅收權等優先於動產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的執行,主要有佔有、變賣、代物清償或直接抵償。

對於全部動產非佔有性擔保權益的確權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對於相關權益的處理還應當建立在合法的合同的基礎之上,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相關情況進行限制的,是可以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