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和人保並存時債權的實現順序有哪些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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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物權並存時的清償順序
當抵押權與其他物權並存時,也存在位序問題:
(1)抵押權與質權並存。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對於先成立質權而後設定抵押權的,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般認爲,設定質權後,不宜設定抵押權。但是,如當事人同意於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的,質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應該注意的是,質權人以出質物爲自己設定抵押的,該抵押無效,因爲質權人並非所有人。善意取得僅僅在動產質權上適用(見《擔保法解釋》第84
條的規定)。
(2)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但是,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抵押的,因爲留置權人並非標的物所有人,抵押應爲無效,不發生競合。
(3)抵押權與其他權利並存。如果同一財產有抵押權與《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並存時,《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
注意:留置權與質權也有可能出現競合:
(1)先成立留置權後成立留置權。①留置權人將其佔有的留置物再設定質權的。在第三人取得質權時(經過所有人同意或者依據善意取得),後設定的質權效力優先於留置權;②在留置期間經留置權人同意,標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設定質權的,則因留置權成立在先,而效力優先。
(2)先成立質權後成立留置權。留置權的效力優於質權。因爲留置權是擔保基於維護或保存標的物的價值的行爲而發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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