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股權債權順序公司破產清算償還順序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 和醫療、傷殘 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所以,破產清算時,股權質押的清償順序是屬於普通債權一類的,應該在第三步進行清償。
二、破產清償順序
公司倒閉股權質押給銀行以後,個人財產可以得到賠償,但是有一個破產賠償的順序:
(一)、 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
(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
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爲優先請求權。
(二)、 破產財產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爲金錢形態,以便於清算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在變價前,有必要進行估價的,應當進行估價。清算組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應當制訂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依照國家規定不能公開拍賣或出售的財產,應依國家規定的方式變賣。變賣破產財產,原則上應公開進行,通常採用的形式有拍賣、招標出售、標價出售。
(三)、 破產分配
破產分配,應首先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報清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定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四)、 補充分配
破產分配終結後,如發現本應納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人財產的,應當追回財產,進行補充分配。一般說來,追回的破產財產通常是破產人隱匿、私分的財產,此外還有遺失財產、被盜財產及被他人合法佔有而在破產人財產清冊中遺漏的財產。
三、按順序清償的規則
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於,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於順序在後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爲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
①、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②、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③、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例如,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後剩餘的破產財產爲10萬元,第三順序債權總額爲100萬元,則按每10元債權償付1元的比例進行清償。
④、按比例分配後,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例如,在清償第一順序債權後,剩餘財產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則第二順序債權按比例清償後,結束破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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