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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是什麼?

一、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是什麼?

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是什麼?

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是民事賠償。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即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在訴訟實踐中,因醫務人員的故意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視情可構成刑法上的“醫療事故罪”,則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因醫務人員的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屬民事侵權行為,依據《民法典》應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的分類及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技術損害。

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技術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情況下,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技術損害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存在特殊情況,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倫理損害。

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説明其病情,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倫理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失,除非醫療機構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否則應當就其醫療倫理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產品損害 。

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對於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存在醫患關係

患者對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的醫患關係負有舉證責任。患者應提供掛號單、交費憑證、病歷、出院證等單據證明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係。

(二)醫方存在過錯醫療行為,包括:

1、違反醫療衞生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診療活動;

2、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範實施醫療行為;

3、未盡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

4、未盡法定告知義務及知情同意義務;

5、未盡法定的病歷管理義務;

6、未盡使用合格醫療產品實施醫療活動的義務;

7、未盡合理檢查義務;

8、未盡保護病人隱私義務。

(三)醫方的上述過錯造成患者以下損害後果

1、死亡。

2、身體損害。

身體損害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組成人的身體的軀幹、肢、組織及器官受到損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發揮的。二是雖然表面上並未使患者的肢體、器官受到損壞,但卻致其功能出現障礙。如大腦受藥物造成的精神障礙。

3、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醫療損害所導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對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四)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因果關係的認定,應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兩個層面進行。首先應由賠償權利人證明事實上因果關係存在,如果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不存在,案件以賠償權利人的敗訴結束。如果已經證明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再由法官判斷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醫方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在認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應當運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來認定。

解決醫療方面的糾紛,實際上就是解決醫療方面民事賠償的問題,如果説雙方當事人能夠關於自己的賠償金額達成一致,那麼就可以簽訂相關的協議書來解決這個事項,此事就不需要再到法院來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