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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過錯責任鑑定賠償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過錯賠償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過錯責任鑑定賠償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二、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解決。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要求醫院確定事件的性質並提出處理辦法。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患者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訴訟程序,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2、技術鑑定。倘若患者和醫院不能就醫療事故的處理達成一致時,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3、重新鑑定、行政複議和訴訟。患者若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或者對衞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書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當然患者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醫護人員在診斷患者過程中,如果發生過錯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發生。造成醫患關係緊張的一大因素就是醫療事故,雙方應該按照責任鑑定書來確定賠償數額。目前醫療過錯責任劃分為4級,賠償標準根據過錯等級確定,醫院承擔全部責任的,要全額賠付人身及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