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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構成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構成是什麼?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構成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如患者為了就診進入醫院但還沒有掛號時受到院方過失傷害,常見的有:急診找不到醫護人員、掛號室拒收大額現鈔、導醫錯誤、醫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傷害等情形,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因為此時醫患雙方的當事人是為締約契約而接觸磋商,已由一般普通關係進入特殊聯繫關係,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雖非以給付義務為內容,但依誠信原則,仍產生了協力、通知、照顧、保護、忠實等附隨義務。

(二)違約責任。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中主要是醫院(債務人)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如沒有及時搶救患者或耽誤治療時間(遲延履行)、沒有按約定或診療常規醫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診治過程中由於過失而致醫療事故發生(加害給付)等。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大多是瑕疵履行,瑕疵履行包括不適當履行(如因粗心或不負責任而使診治不準確,治療不徹底,或將藥品調劑錯誤或未告知患者服用藥品的方法致患者服用劑量過大而加重病情)和加害給付(如手術部位錯誤、消毒不嚴致患者感染等)。當然患者(債權人)也可以不按時服藥或不接受正當的治療而妨害療效(受領遲延)等。這些都是由於債的雙方當事人違反醫患雙方的約定或醫療法規的規定,沒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而造成的,也是醫療糾紛的主要根源。在實踐中,由於院方的違約而造成患者的身體傷害的,同時又構成了對患者的侵權,形成了侵權之債。即一行為既造成違約有形成侵權,使違約和侵權竟合。在民法理論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竟合時,受害人可以根據利益而選擇其一來起訴,這對患者是比較有利的。但有些法院在處理責任竟合案件時過於僵硬,不許患者主張違約責任,這不符合利益衡量的要求。醫療糾紛中還有一種與有過失的情況,如由於院方管理不嚴患者故意跳樓自殺或服藥過量;患者在發現院方醫療事故後故意擴大病情傷害程度以期獲得更大的賠償等。這種情況時就應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則,就是"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受害人與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三)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後合同義務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的附隨義務。如病人出院後,由於院方沒有明確告知服藥的方法和劑量而致患者錯誤服用而受到傷害時,或患者在診治結束後院方沒有保護患者的隱私,予以暴露或張揚,或擅自將其可辨認當事人的照片用於的發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療時需要既往的病史記錄,而保存的院方拒不提供病歷等臨牀資料並造成患者損失的,就違反了合同關係中的後合同義務。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原則是什麼?

(一)依法鑑定原則。在實體上,應據相關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鑑定;在程序上,應遵守鑑定人員的資格、抽取、迴避等規範。違反依法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要求重新規定。

(二)科學鑑定原則。應據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三)獨立鑑定原則。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地進行鑑定;鑑定人自己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鑑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鑑定組成員。

(四)合議制原則。鑑定組人員應為單數,鑑定結論應當半數通過。但鑑定過程應如實記載。

(五)兩鑑終鑑原則。醫療事故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再次鑑定在行政處理上是終極鑑定,當事人不得又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要求鑑定。但我們認為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鑑定,或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如果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話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的原則包括了依法鑑定原則;科學鑑定原則和合議制原則等幾種主要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