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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對等責任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對等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對等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對等責任是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承擔對等的責任。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二、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如何處理?

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方式解決。醫院、衞生院(室、所)、門診部、診所、醫療(務)室、疾控中心、體檢中心(站)、療養院、急救站等領取醫療執業經營執照,合法開展醫療活動的機構(為行文方便,下文中統稱為“醫療機構”,下同)為就診人提供的醫療行為是不是服務行為,醫療機構與就診人之間究竟建立的是什麼法律關係,一直以來,備受法學界、醫學界、社會有識之士的普遍關注。特別是在國務院出台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的那一段時間,醫療機構甚至大喊自己才是真正的弱者。不管站在哪種角度分析醫療行為的性質,並根據自己的分析對醫療服務進行界定,不是説沒有道理,但是否能反映醫療服務行為的本質屬性才是檢驗的唯一標準。醫療行為的本質是醫療機構為就診人提供的醫療服務,應該從醫療服務的本質入手來分析雙方產生的法律關係。

首先,要考評行為的性質。醫療行為是以醫師的診治、護士的護理為形式或載體的,醫師(護士)依據診療(護理)規程,根據所掌握的醫學知識、醫療經驗、醫療設備輔助診斷,對就診人作出是否健康的評判、提供健康能否恢復或程度的服務,如實記錄病情和診療過程等是服務中對行為是否履行義務的證據。這一系列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就診人如實陳述就醫目的,疾病症狀,病史,因診療需要確認治療方案,交納診療費用的行為又是什麼。都是在履行自己的義務。

其二,雙方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的約定完整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其三,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履行不當,對產生的損害後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四,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的維護是合同的內容和醫療服務要達到的目的,通過醫療服務形成對健康權、身體完整權、生命權的維護。

其五,醫療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就診人作出的,行為產生的依據是基於就診人的委託,對行為約束的根源不是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是對行為履行是否適當的評判體系。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對於過錯的認定將會直接的影響到雙方需要承擔的責任比例,比如説經過司法鑑定確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是對等責任,那麼最終就應當是按照各佔50%的比例來賠償。

標籤:責任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