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罪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是現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特別是現在的醫患關係處於緊張的時期,一旦出現醫療事故,就會成為社會熱點。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以重大責任事故案為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醫療事故可以參照以上的法律規定定罪處罰。
醫療結構的立案標準是醫療的事故造成了死亡一人,或者是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醫療事故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情況,或者是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的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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