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賠償後是否可以終究刑事責任?
一、醫療事故民事賠償後是否可以終究刑事責任?
還有刑事責任,但可能會減輕處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醫療糾紛中醫師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衞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衞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糾紛拿了賠償能告刑事,醫療糾紛發生之後應該要找律師介入,由律師來幫助處理,而不是急忙達成賠償協議。醫療糾紛拿了賠償之後,又想要讓對方承擔刑事責任。
三、醫療糾紛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並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醫療糾紛的責任的認定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有刑事責任,不管是哪種責任的認定需要對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做出事實經過的確定,和當事人還有家屬做好溝通還有解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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