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輕微責任怎麼賠償?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輕微責任怎麼賠償?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是最高級別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針對的是醫療事故結果導致人的死亡,即只要醫院有過錯,出現病患的死亡就構成一級甲等事故,而輕微責任的結論是醫院責任並非是最大或主要的,死者到醫院救治之前已經是危重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因此這份結論作為法院做出賠償的依據,對賠償範圍內的所有項目將可以按照10%左右的比例賠償。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1、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2、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
3、組織鑑定: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4、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綜上所述,發生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後,醫院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並由醫學會組織鑑定,明確醫患雙方責任,如鑑定醫院承擔輕微責任,則賠償比例在10%左右。患者家屬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拿到鑑定書後15日內提起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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