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醫療事故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就是賠償經濟損失,再輔以對受害人的賠禮道歉。一般發生醫療事故都是先行協商解決,可以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也可以是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一般有締約過失的責任、違約責任和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指的是因為當事人在締約的時候犯了錯誤導致合同並沒有成立,因此而讓當事人遭受了損失或者是醫方當事人沒有依照法律法規、醫院規章制度的規定履行,如醫方沒有履行對患方的照顧、保護的職責使得患方人身受到損害,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雙方的當事人為了締約的契約接觸並且協商,因為締約關係再由一般普通轉換為特殊聯繫的關係,雙方之間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信任感。
2、違約責任。指的是雙方的當事人在沒有履行合同上的債務時候根據法律的規定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患雙方的合同中如果雙方沒有按照合同上的規定(主要是醫院)履行應盡的義務,又或許沒有及時的搶救病患耽誤了治療的時間,或者是在治療的過程中導致了醫療事故的發生等。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常見的醫療糾紛大部分都是不適當的履行狀態,或者是因為醫生的粗心或者是自己的不負責任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治療的不徹底或者是調劑錯了藥品沒有告知患者正確的吃藥的方法,導致患者服用了劑量過大的藥物而加重了自身的病情,也可能是手術過程中消毒不及時導致病患感染傷口。當然患者自身也不可以不按時服藥或者是妨礙治療的過程。這些都是由於雙方當事人違反醫患雙方的約定或者醫療法規的相關規定,對各自的應履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造成的,這也是醫療糾紛的主要根源。
實踐當中,醫方違約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在這個時候醫方還構成侵權,此時醫方行為形成侵權之債。既造成了違約有形成侵權,使違約和侵權竟合。在民法理論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竟合時,受害人有權選擇其中一條進行申訴,這樣的選擇對於患者是比較有利的。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所謂後合同義務,就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妥善處理的有關合同終止事宜的通知、保密等義務。患者在醫院沒有與醫方發生糾紛,但是患者出院後,因為一方沒有告知患者關於出院後的服藥方法、注意事項等而導致患者受到傷害,或者是醫方在患方出院後對患方的隱私信息沒有做好保密工作或是故意張揚的,對患者隱私造成侵犯了的,因此而發生的醫療事故,醫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由於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在醫患雙方,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的責任有四個等級,分別是: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四種責任對應着四種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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