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民事責任爭議怎麼解決?
一、醫療事故賠償民事責任爭議怎麼解決?
1、可以採取協商、調解、起訴的方式處理醫療事故賠償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採取協商、調解等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時需要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的因素。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採取調解方式處理醫療事故需要遵守的原則是什麼?
(一)自願原則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例關於解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途徑,是醫療事故爭議解決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衞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調解能否達成協議,都取決於醫患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衞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自願原則體現在:
1、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的自願。選擇行政調解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衞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這種選擇必須是醫患雙方共同自願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願也不能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一方表示不願意繼續進行調解,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停止調解。
2、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結果的自願。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涉及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單位都無權干涉。衞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賠償數額的建議。
(二)合法原則
衞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活動和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可以互諒互讓,可以妥協和讓步,但是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和項目計算,應當公平合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一旦發生,那麼後續會產生一系列的責任承擔,最常見的就是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和條例當中明確的規定,醫患關係的解決首先是遵循自願協商調解原則,然後就是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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