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依據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責任依據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的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九條 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二、醫療過錯是怎麼解決的?
第一步,鑑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可通過三條途徑解決:雙方自行協商、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的關鍵在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醫療事件先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鑑定;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鑑定;如果對再次鑑定結論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報告通常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否屬醫療事故。二、屬幾級醫療事故三、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
第三步,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原則上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確定,實行一次性結算。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統計局每年聯合發佈的標準確定。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醫療過錯的解決步驟首先是進行醫療過錯的鑑定;然後由相關部門出具責任書;最後是按照責任書中的責任劃分承擔賠償的。如果是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話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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