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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司法鑑定依據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司法鑑定的法律依據是《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根據我國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醫療過錯責任司法鑑定是有時效規定的,需要在有效的時間內進行鑑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醫療過錯責任司法鑑定依據是什麼?

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包括一般情況下醫療過錯鑑定時限、進行屍檢的醫療過錯鑑定時限以及再次請求過錯鑑定時限。

1、一般情況下醫療過錯鑑定的時效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第三十八條規定:“有患者死亡,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第三十九條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2、進行屍檢時的過錯鑑定期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若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3、再次申請醫療過錯技術鑑定的期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司法鑑定程序通則》都是醫療過錯責任司法鑑定的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於屍檢的鑑定期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患者死亡的48小時內應當進行屍檢,兩部法律規定對於醫療過錯責任司法鑑定都作出了相關的規定,需要進行醫療過錯責任司法鑑定的,建議儘快進行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