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偽造證據之過錯承擔什麼責任?
1、行政處罰的責任:
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是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塗改病例行為破壞了病歷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規定: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因此塗改病歷是一種違反衞生行政法規的行為,不管其塗改病歷的目的是什麼,醫方都應當都到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8條規定: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應“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這主要是對醫療機構做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主要針對執業醫師個人的處罰: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應由衞生行政部門給於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2、刑事處罰的責任:
塗改病歷不僅是違反衞生行政法的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如果其塗改目的是隱匿患者診治的真實情況或者掩蓋其失誤,就可涉嫌《刑法》上的偽證罪;如果其單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幫助當事人塗改病歷,就可以被人認定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可能因此被定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05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
第335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也規定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如果以“醫療事故罪”起訴醫護人員的話,其塗改病歷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隱匿罪證”,如此以來,塗改病例要冒承擔刑事處罰的風險就大大增加了。
3、民事賠償的責任:
民法賠償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損失,如果塗改病歷沒有給病人造成損失,也就沒有賠償的依據。
綜上所述,發生醫療事故後醫院方存在纂改病歷的行為,導致病歷內容失真而喪失其證據作用,醫療機構以及相關行為人需要承擔醫療事故造成的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會受到暫行執業資格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甚至是涉嫌構成偽證罪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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