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過錯醫療行為
由於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為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強加於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為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
2、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是指病員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它損害後果。精神損害也屬於損害後果,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因醫療過失、醫療過錯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並由此引發精神上的困擾和痛苦,因此絕大多數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間接受害人患者的親屬)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個比例大大高於其他類型的侵權案件。
3、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係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唯有此,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
二、醫療損害事故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由於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係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醫療損害和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小醫院水平不高,在治療病人過程中可能導致患者受傷,發生醫療事故。這樣的話,患者可以提出賠償,確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看是否有醫療過錯行為,是否發生損害結果。只要構成侵權,醫院就要承擔賠償,解決不好的話患者到衞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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