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中的無過錯責任險的認定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中的無過錯責任的認定是什麼?
醫療損害中的無過錯責任的認定,主要是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操作、也不存在過錯的行為的情況,是屬於無過錯責任的,具體情況要經過醫療過錯鑑定處理,具體程序是:
1.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市衞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2.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3.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4.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5.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患者遭遇醫療事故該如何維權
(一)、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及時複印封存病歷
對於客觀病歷,即患者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都是可以複印的,建議患者及家屬要求複印。但是那種主觀病歷,比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雖然不可以複印,但是可以要求當面封存。
複印封存病歷,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避免有人“做手腳”。曾經就有發生過患者在訴訟中懷疑病歷資料造假,但是無法提供證據,最終敗訴的案件。
(二)、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三)、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提起訴訟
面對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調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對調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爭議時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在法庭上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申請法院做司法鑑定,在同等條件下,法官可能會採納司法鑑定。
對於醫療損害過程中,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不存在過錯的情況,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鑑定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在遇到醫療事故後,應當第一時間來進行責任認定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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