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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有哪些以及醫療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上有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那麼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主要有哪些?下文,由本站小編給你介紹。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有哪些以及醫療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標準的構成醫療事故: ?

第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這裏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許可證》的機構。這裏所説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醫療事故只發生在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的醫療活動中;

第二,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故。

目前,我國頒佈的醫療衞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於衞生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製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診療護理規範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是指衞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學(協)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如《臨牀輸血技術規範》《醫院感染管理規範》《醫院感染論斷標準》《醫院消毒衞生標準》《醫院消毒供應驗收標準》《醫療機構和治療儀器應用規範》等,狹義的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

第三,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

這裏把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對於可能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但輕信能夠避免的。這就把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排除在醫療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那麼,這不屬於醫療事故,患者應該從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賠償,並可以追究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只有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才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要是過失行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就構成了醫療事故,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認定範圍。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個方面,才能夠構成醫療事故,同時,該《條例》又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幾種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取得合法資格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醫療事故是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的;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且造成了法定的不良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必須有直接聯繫。如果對此專題還有不太瞭解的朋友,可以通過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在線解答,帶您走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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