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構成條件是什麼?
1、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致使受害人財產權或人身權受到損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客觀事實。既包括物質上的損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損失,具體表現為受害人死亡、殘疾、增加病痛、延長治療時間等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減損以及由上述情況導致的受害者及家屬精神上的焦慮、憂愁、苦惱等實際損害。
2、有違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指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法律或規章制度禁止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實施法律或規章制度要求必須實施的行為。
3、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簡單地説,引起某一現象的現象,稱之為原因:而由該現象引起的某一現象,稱之為結果。客觀現象之間這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就是事物的因果關係。
4、有過錯。過錯,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所抱的主觀心理態度。一般法律概念裏,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但在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的過錯只有過失一種形式,因為故意造成病人損害後果的,就構成刑法裏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不再屬於醫療糾紛的範疇。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醫療事故的具體處理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事故責任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事故原因以及責任構成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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