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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與賠償標準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與賠償標準有哪些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與賠償標準有哪些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與賠償標準為: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二、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有哪些

(一)、概念上的區別:

醫療事故就是在醫療活動中,相關的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不遵守醫療衞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部門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過失地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過錯就是除醫療事故以外的因為醫方的過錯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情形。

(二)、適用法律上的區別:

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由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處理醫療過錯事件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鑑定的區別:

對於醫療事故,主要是由醫方所在地的醫學會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對於醫療過錯的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對於這一點,實踐當中對醫療事故的鑑定上是存在質疑的。由於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是由這所醫院的所在地的當地醫學會來鑑定醫療事故,事故有關醫院跟當地醫學會的鑑定專家可能有着很多很多的聯繫,而且進行鑑定的專家不需要對鑑定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人們廣泛質疑醫療事故鑑定的公正性。

而醫療過錯的鑑定機關就不一定是由當地的醫學會來鑑定了,而是由法醫作為鑑定人員進行鑑定,法醫對鑑定結果是全權負責的,鑑定肯定相對比醫療過錯的公正許多。

由於醫療事故鑑定目前缺乏了公正性,而且對於醫療侵權的情況都是特殊和複雜的,所以長期都會存在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説法了。

(四)、賠償標準的區別:

對於醫療事故,如果經過鑑定得出的結論是醫方的醫療行為導致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對於醫療過錯,經過鑑定如果是醫方存在的過錯導致的患者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二、醫療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説,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與賠償標準從患者死亡後家屬花費的喪葬費作為開始,直到患者死亡後家屬因處理醫療事故所花費的各種費用作為結束,另外,出現了醫療事故後,當事人可以先和醫療機構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採取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