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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是所有事故的一種。

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民事賠償兩方面的內容,因此,對醫療事故概念的界定,實際上就是對醫療事故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界定。

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與行政責任構成要件的差異:

行政責任構成要件:

首先要判斷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妥當,其判斷標準是:主體是否適格,內容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等方面的內容。不符合上述標準,即使沒有造成損害結果,只要是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或內容欠妥、或有超越、濫用職權等一項發生,該具體行政行為就是違法的,故該具體行政行為可依法被撤消、變更或被宣佈無效,而相關行為人或機關將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現在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即“四要件説”和“五要件説”。四要件説認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的主觀過失。五要件説認為,其構成要件有:嚴重的不良後果、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不良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主觀上有過失、責任主體為醫療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