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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事責任如何構成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如何構成
自《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實施以來,醫療糾紛案件一般都按照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或者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起訴,已經不再按照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進行訴訟,故對於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構成,都是按照侵權責任的民事責任構成進行審判,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
1、醫療機構的主觀過錯
醫療事故責任的歸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而,構成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醫療事故的主觀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的過失,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其次,醫療過失只包括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為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不能再以醫療事故對待。
2、造成相應的損害後果
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生命的喪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損害,這是人身損害事實的第一個層次。
3、因果關係
醫療機構的過錯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醫方只在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條 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牀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
進行臨牀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