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醫院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機構有過錯推定責任實施目的
此處的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有損害,但無直接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時,醫療機構只要存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就應當承擔醫療過錯責任的一種法律規定。
為什麼在已經明確規定醫方過錯歸責原則及相關義務之後,還要設立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呢?這是因為,醫療是一種技術性專業性強的技能,患者一方在醫患糾紛的舉證方面處於弱勢,客觀上形成了雙方實際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稱性,所以需要在法律規定方面做一定的調整,於是就出現了關於對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的規定。
條文所列出了三種過錯推定情形:第一種是由於醫療機構直接違反了相關診療規定而做推定其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存在患者受到損害的事實,醫療機構又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的行為,即可推定其存在過錯,這種情形下的推定過錯主要依據較為直觀的表面證據進行;
第二種與第三種推定過錯的情形,是因為醫療機構實施了主觀惡意行為而推定過錯的。如果在有患者損害事實發生的前提下,再加上醫療機構又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行為,就依法推定其有過錯,醫療機構就應承當責任。
正常情況下醫療過錯糾紛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制,但是如果在特殊的情況下也會採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原則,也就是當醫院有違法的行為或者是故意銷燬隱匿病歷資料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推定過錯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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